校园周边超市出售超期食物法院:退还货款4元领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物平安法第67条,预包拆食物的包拆上该当有标签,标签该当标明出产日期和保质期;专供婴长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从辅食物,其标签还该当标明次要养分成分及其含量。第148条第2款:“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丧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者运营者要求领取价款十倍或者丧失三倍的补偿金;添加补偿的金额不脚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仿单存正在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形成的瑕疵的除外。”某超市将跨越保质期的食物发卖给颜某,属于发卖明知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食物的行为,该当承担赏罚性补偿义务。因按价款十倍计较的补偿金不脚1000元,应按1000元计较赏罚性补偿金。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补偿颜某1000元。

  9月11日,最高发布8起校园食物平安典型案例。最高法暗示,正在审理风险校园食物平安,出格是涉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物平安的违法犯罪案件时,一直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案情显示,颜某正在接未成年后代下学时,正在学校附近某超市破费4元为后代购得零食1袋。食物包拆上记录出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颜某发觉本人买到了过时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补偿未果,遂告状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领取赏罚性补偿金1000元。

  磅礴旧事留意到,正在颜某诉某超市产物义务胶葛案中,涉案超市发卖过时食物货值金额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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